爭取最低工資條例草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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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4日,立法會審議《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民間爭取最低工資聯盟於門外請願,爭取條例草案修訂。聯盟要求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必須以工人的家庭生活需要,作為釐訂、調整最低工資水平的最重要考慮。民間爭取最低工資聯盟是由來自宗教界、學生、婦女、關注綜援團體、工會及街坊組織等30多個民間團體於2006年8月所組成,一直透過調查、組織低薪工友及倡議行動,喚起社會對低收入人士的關注,並致力爭取立法最低工資,保障全港各行各業的工人,而工資水平不能低於時薪33元,以解決日益嚴重之貧窮問題。聯盟對法定最低工資及水平提出以下意見:

一. 訂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原則,應根據家庭基本需要釐訂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最低工資需要令工人可以滿足生活所需。聯盟要求政府及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以基本生活需要,作為最低工資的最重要考慮原則。事實上,國際上很多國家在制訂法定最低工資時,均會參考國際勞工組織所訂定的國際勞動標準以列明最低工資額的釐定準則,包括工人及其家庭的需要、生活開支費用、社會保障福利、經濟發展需要及國家生產力等。因此經濟發展及競爭力不是考慮最低工資水平的唯一因素。同時,聯盟相信最低工資可確保勞工的購買力,在本土經濟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下,可有效地維持內需,令資本可留在本地的經濟活動中。

二. 最低工資時薪不應少於$33

聯盟於本年1月發佈《在職貧窮家庭及兒童生活質素問卷調查》,發現80%的低薪家長表示需要節衣縮食,以支付子女的學習開支,並會感到生活困擾。這都顯示出低收入的狀況正削弱這些學童的學習及發展機會。調查指出,最低工資時薪水平應訂在$30-$33元,才能確保勞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質素。另外,最低工資水平應高於現時綜援金額的水平,否則是不切實際,因為工資過低勞工根本無法應付生活,他們寧願申領綜援。

三.  最低工資委員會應具透明度

現時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成員的組成極不民主,雖說有「勞工」代表,但全由政府委任,其討論及決策過程極封閉。根據《最低工資條例草案》建議,日後成立的最低工資委員會的成員亦全由行政長官委任,同時條文沒有保證決策過程的透明度。我們要求政府及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開放委員會的討論及決策的透明度,讓更多工會、關心勞工問題的民間團體可參與制定最低工資政策。

四.    最低工資需涵蓋更廣
我們認為最低工資基本上要保障所有工人,但暫建議可「豁免」以下:
一) 學徒(如VTC)
二)    在庇護工場工作的人
三)    實習生:如屬課程一部份,即有持續教育的功能則豁免
四)    必須保障及區分「假自僱」

訂定的過程應以是否有法定「僱傭關係」去決定,如證明有僱傭關係,那僱主就必須支付其僱員最低工資。有關外籍傭工,我們傾向以月薪或日薪計算,最低工資應一併考慮其住宿及食用津貼。而殘障僱員如被歸類 “工人”, 我們建議傷殘僱員須接受生產力評估,僱主會依照評估結果相應發放最低工資額的某一百分比作為該僱員的工資,而相差法定最低工資的部分,則由政府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