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最低工資立法不容緩

(轉載自星島日報 2006-10-19)

儘管舉世聞名的諾貝爾得獎經濟學家史狄連(JosephStiglitz),在他的最新著作《體現全球一體化》(MakingGlobalizationWork)一書中,認為「經濟好,大家好」的經濟理論已經失去公信力,特區政府和不少既得利益者仍然堅持單靠自由市場力量,所有行業的工資都必然可以找到一個合理的水平。

搶老弱飯碗是歪理

不知怎的,反對最低工資的歪理老是層出不窮。最常聽到的是最低工資會逼使老弱勞工被年輕力壯的工人搶去飯碗。這論據的邏輯在哪裏?失業的年輕力壯勞動者為工資太低而領取綜援,對社會有甚麼好處?相對地,社會照顧老弱工人,讓有能力者提升服務素質又有何不妥?又有道若為最低工資和標準工時立法,定會令到工商界極力逃避法律責任,致令執法困難。首先,我不相信香港工商界是如斯的缺乏社會承擔,但最重要的是一個文明進步的社會,絕不應因有人衝紅燈而放棄設立紅綠燈,以保障行人安全。

自由經濟市場是一個弱肉強食的環境。一般而言,工人的工資是取決於市場的供應及僱員本身的議價能力。但在一些社會認為是低下勞工行業而言,這些行業的從業員往往因為缺乏議價能力而被剝削。因此,單靠經濟好轉並不能改善他們的工資。有多少老闆會自願將多賺的利錢與工人分享?最低工資在經濟層面而言,只是幫助這些工人增強他們的議價能力。這和其他幫助弱勢社群的法例沒有甚麼分別。不平等的待遇起源於不平等的地位,所有文明社會都有責任維持公義,盡量消除不平等的地位。

最低工資並不只是一個經濟問題。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對這些缺乏議價能力的人只有兩種處理方法:一、任由他們被僱主剝削;二、給予他們經濟及其他援助。前者的弊處是當這被剝削的階層日漸擴大的時候,他們對社會的不滿會為社會帶來不穩定。後者的弊處是他們因不能自力而需要依賴公共資源,以致對整個社會構成額外資源上的壓力和消耗。因此,最低工資根本上是一個社會問題。

不能以商界為藉口

在政治上,政府亦有一個憲制上的責任立法推行最低工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

「……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的工作條件,又須確保:(一)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甲)獲得公允之工資……(四)休息、閒暇、工作時間之合理限制……」

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則規定條約應透過特區政府立法予以實施。這個憲制上及政治上的責任是無可推卸的。政府不能以商界的自然反應作為藉口,拒絕履行它在憲制上、社會上及經濟上的責任。

政府為最低工資立法已刻不容緩。現今社會分化的程度已經到了非常嚴峻的階段,貧富懸殊亦隨經濟復甦而擴大,要締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社會,政府再不當機立斷,履行應有的責任,後果將不堪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