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遠雄:為甚麼支持最低工資

2004611

作者為中大基層關注組前成員


五月初,政府公布日後透過外判制度,聘請非技術工人時,按市場同類工種的工資平均數作為參考,不容許工人工資低過此水平,即約五千元,受影響的工種例如房署管理的公共屋村的保安員和清潔工人。因此,社會上重新掀起對最低工資法例的討論。

不少本港的經濟學學者和商界發言人紛紛表示反對最低工資法,理由不外以下三個:
一) 最低工資法干預自由市場運作。
二) 最低工資法只會適得其反,導致邊緣社群失業。
三) 最低工資法難以監察。

以下我們嘗試逐一檢視這些理由是否成立:

一) 最低工資法干預自由市場運作?
如果說最低工資法干預自由市場運作是十惡不赦的,則我們必然同時默許了在生活各環節中均應以自由市場來分配各人所得(good),甚至以為香港實行的資本 主義制度更須奉自由市場為一切經濟活動之準繩。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全球有數十個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均已實施最低工資法,例如資本主義的大國英國和美國,而且,幾乎沒有一個資本主義社會視自由市場為神聖不可侵犯的領域,政府往往在土地、戰略能源如石油和煤、公共設施如房屋和交通基建各方面等加以操控,本港 亦不例外,政府作為公屋的業主就佔了房屋市場裡近一半的單位。這些干預市場的措施,符合公眾利益,是政府保障公民行使各項權利的必要措施。由此可知,自由市場並非一本身可欲(desirable)之分配機制,而由之而達至之公正分配(just distribution)才是我們遵循自由市場規則的目標。假若自由市場不能達至公正的分配,事實上屋村的基層勞工月薪低至兩三千元,自食其力卻不足以糊口,則我們必須重新考慮自由市場的規則。最低工資法正是欲保障基層勞工免受自由市場制度壓逼之必不可少之措施。

或許有人會質疑何以基層勞工不斷受自由市場制度壓逼,對不少反對者而言,這是不能理解的。當中的關鍵在於反對者視勞工所付出的勞動為商品,如此則按自由市場運作,願者上釣,勞工與僱主公平交易,此方付出勞動,彼方報以薪酬。然而,視勞動為商品犯了嚴重的錯誤。勞動的本質是付出精神勞力,一方面維持生命之必需,另一方面實現個人之人生計劃,因此,勞工不如商品一般,隨時可以停止或延遲提供勞動,即是說,勞工不能因為工資過低而隨便放棄職位。因此,按自由市場原則,勞工能夠自由地 與僱主定約(contracting),在討價還價的過程裡以供求平衡的市場機制釐定工資,實在過份簡化了實際情況,當中忽略了勞工參與自由市場的能力、 市場資訊之流通,與及最重要的是勞工需顧及生活必需。就此而言,基層勞工根本無法與僱主平等地討價還價,加上本港的勞工法例對勞工欠缺保障,罷工權和集體 談判權均付之闕如,勞工根本處於極度劣勢的地位,而自由市場假設彼此能夠平等地議價和交換,實在是個神話。故此,最低工資法作為武器,實有助基層勞工在勞 動市場向僱主討價還價。

不少本港的經濟學者如中大的梁嘉銳博士和嶺大的呂漢光博士,均反對最低工資法,可以推想的原因是他們既無法接受一直以來所擁護的自由市場、公平競爭、由供求關係決定價格的理論模型,另一方面又缺乏檢討此理論模型之能力和勇氣,才不斷就自由市場的典範作意識形態式的護 航。而由於最低工資法旨在限制僱主的利潤,保障勞工權益,因此僱主亦不得已連結那些犬儒的經濟學者,在最低工資的反對旗幟下拍馬屁。

二) 最低工資法只會適得其反,導致邊緣社群失業?
論者指,當某行業實施最低工資法後,原來的勞工將會面對更大的競爭,而更具競爭力的勞工將會取代原有的勞工,結果原有的勞工失業,最低工資法適得其反。此論述若要成立,當中牽涉眾多變量(variable),例如實施最低工資法的工種可以容易置換行外勞工,原有的勞工不應離開勞動市場等。就公共屋村的保安 員和清潔工而論,任職保安員需通過保安培訓課程才可得合適資格,清潔工則需操作多種清潔專用工具,據清潔工人職工會了解,新公司接手一區之工作時,為保工作效率和資素,多欲聘回原有的勞工,而這些工種常被視為嚴惡性的工作,由此可知,該工種並非十分容易置換行外人手。而原有的勞工應否離開市場,則需考慮另 一些變量,例如他們的年齡是否過大,家庭背景是否容許他們全職工作,工作能否得滿足感,例如過了退休年齡的老人為保晚年生活而做清潔工,或單親婦女為供 養子女而全職工作,失學並失業的青年為生活而工作等,這些邊緣社群之所要投進勞動市場,一為生活所逼欲自食其力,二乃各類社會問題所致,例如全民社會保障 制度之不健全,精英教育制度的偏見。相信只有對基層勞工的自尊和嚴重的社會問題視若無睹者,才會以排拒這些人就業為理由反對最低工資法。

不少反對者以上述理論來反對最低工資法,不僅妄顧現實,而且更妨礙對最低工資法對本地勞動市場的影響作紮紮實實的研究,意識形態式的反對不啻是紙上談兵。

三) 最低工資法難以監察?
有論者曾指實施最低工資法後,僱主透過一些狡猾的手段來保持其原有的利潤,例如外判公司設立一顧問公司,收取高昂的介紹費後才得以向勞工提供就業機會。在現 在不全面的勞工法例下,此現象確有可能發生,而且不但會出現在基層勞工的工種裡,更會出現在其他行業,現在不少模特兒公司就是這樣圖利的。由此進一步反映 了勞動市場裡勞工和僱主平等交換的荒謬。因此,問題出在勞工法例對勞工的保障不足,而非最低工資法有漏洞。

如果政府的勞工署,以及各監管外判服務的部問如房屋署和康文署等,一如以往對勞動市場裡勞工被受剝削的問題袖手旁觀的話,則最低工資法實屬一紙空文。勞工為保障自己的權益,亦不應抱仰賴政府施捨、僱主良心發現的心態,應更積極地支持工會,自我組織起來,壯大基層的力量。

(文中不少論點均出自基層關注小組的內部討論,謹此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