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話:立法方式不二法門
當然,每個行業都有其特定的工資水平,這取決於市場對某項工種的供求情況及工會的議價能力。而最低工資的作用,絕非要為各行各業釐訂工資水平,而是要保護議價能力最薄弱的勞工,領取工資本已高於此標準的僱員不會受到影響。
但執行最低工資真的不用立法嗎?幾年前,政府已頒佈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須跟從(非技術)外判工人工資指引,即以薪金不可低於市場平均工資作為標準,但至今未見任何私人機構仿傚。領匯上市後不久,更欲向旗下停車場的保安及清潔工埋手,取消原有之外判指引規定及大幅裁減人手。以政府作為大股東的領匯尚且如此,要其他以利潤掛帥的企業財團自行釐定最低工資水平,恐怕只是一廂情願、不切實際。
目前,最低工資在國外雖有不同的實施方式,但不論以何種方式釐定,共通點是以立法形式強制執行。早前特區政府及商界代表欲推動以「社會約章」鼓勵企業財團自行訂立最低工資,便完全扭曲了此項保障的原意。粗略而言,國外實施最低工資的方式可分為以下三種:工種性、行業性及全國性:
工種性:保障範圍集中於某些工種,例如英國早於上世紀初便設立由勞資雙方及獨立人士設立的「工資委員會」,為一些低薪工種設立最低工資。香港亦於1940年通過類似的《行業委員會條例》,但立法至今從未執行,形同虛設。
行業性:保障範圍集中於某些行業,例如韓國於1988年設立最低工資,但只適用於聘用10人以上的製造業企業,至1989年擴展至採礦、製造及建造業等不同行業。
全國性:保障範圍適用於各行各業,劃一最低工資的水平,例如美國、西班牙、法國、荷蘭均是最早實施全國性最低工資的國家。
不過,若綜合各國實施最低工資法的經驗,我們發現全國性最低工資才是世界發展的大趨勢。例如英國雖於早年已實行工種性最低工資,但於1999年工黨上台以後正式通過了全國性的最低工資法例;而韓國的行業性最低工資法例,至今亦已在全國劃一推行。這種發展其實與最低工資背後的理念相符合。因為,最低工資作為最起碼的收入保障,若低於此一水平根本不足以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任何行業或工種聘請員工自然也不應低於此一水平。
舉例而言,假如我們只針對保安及清潔兩個行業實施最低工資,那麼受僱於中式飲食業的洗碗工及快餐業的雜工即使人工極低,也不會得到法例的保障。簡言之,不論是受僱於保安、清潔、飲食、速遞或零售業的低收入工人,都應該毫無例外地獲得此項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