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嚴工作 勞動有價 職工盟就《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提出12點建議
2009年10月7日是國際職工盟(ITUC)發起的全球尊嚴工作日(World Day for Decent Work),適逢立法會召開首次《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民間團體諮詢會,職工盟於立法會門外發起請願行動,要求政府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的責任,透過最低工資法例消滅在職貧窮問題。
職工盟就《最低工資條例草案》提出了各項修訂建議,包括以下各點:
1. 僱員的定義
職工盟要求政府採取積極措施,杜絕僱主試圖以「假自僱」形式,逃避支付最低工資(及其他僱員權益)的責任。長遠而言,政府應研究將法庭判斷是否存在僱傭關係的基本驗證標準寫成法律條文,減少法例的灰色地帶。
2. 工資的定義
職工盟認為,《草案》中「工資」的定義,不應包括超時工作津貼 (overtime premium),以保障工人毋須超時工作賺取津貼,仍可獲得不少於最低工資率的報酬。英國的最低工資制度,亦有類似的規定。
3. 工作時數
職工盟要求政府進一步澄清《草案》中「工作時數」的定義。《草案》沒有清楚界定「工作時數」的定義,本會建議政府加入條文,訂明「工作時數」是指僱員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執行僱傭工作的所有時間。此外,如僱員享有休息時段(包括用膳時間),而根據僱傭合約、慣例或習慣,該時段屬工作時間的一部分,則法例應有條文訂明該時段須計入工作時數。
4. 最低工資委員會的組成
最低工資委員會的委員全數由行政長官委任,而政府官員透過設定議程和提供資料,往往可以主導或引導委員會的討論和決定,再加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最低工資水平時,完全不受委員會的建議約束,行政機關在釐定最低工資水平的過程中,已有不成比例的影響。職工盟因此建議,法例應規定屬公職人員的委員不享有表決權,以免影響委員會的獨立性和公信力。
職工盟建議修訂最低工資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包括由具代表性的勞工組織提名代表勞工利益的委員、將來自學術界的委員擴闊至對相關政策範疇有經驗或知識的人士,以及規定屬公職人員的委員不享有表決權。
5. 提高委員會的透明度
現時,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的會議文件,一律被列為機密,而會後亦只有主席作簡短匯報,委員會的討論情況,市民根本無從稽考。這不僅妨礙公眾參與討論,未能做到集思廣益,同時亦會削弱委員會的公信力。更有甚者,據熟悉情況的人士透露,政府提供的會議文件充滿偏見,並錯誤描述統計數據,有刻意跨大最低工資的負面影響之嫌。若情況屬實,只會令公眾更加質疑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引起不必要的爭拗,不利社會和諧。職工盟一向認為,只有提高運作透明度,委員會(和政府)才可贏得市民信任,因此建議《草案》加入條文,規定除涉及商業敏感資料外,委員會須公開所有會議文件和報告書。
職工盟建議規定最低工資委員會須公開會議文件和報告書,藉此提高委員會運作的透明度。
6. 釐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考慮因素
職工盟認為,釐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考慮因素,須顧及工人和家人的生活需要,讓工人可透過工作改善生活和脫貧。訂立最低工資的最主要目的,是確保勞動有價,工作可以養家。可是,《草案》規定最低工資委員會考慮最低工資水平時須顧及的因素,完全沒有提及工人和家人的生活需要,令《草案》變成只有軀殼、沒有靈魂。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恰當的最低工資率,須顧及工人和家人的生活需要,以及經濟發展的需要。大部分實施最低工資的國家,亦有將生活需要或開支水平,納入釐定最低工資的考慮因素。職工盟建議跟隨國際勞工公約第131號第3條,規定委員會考慮最低工時水平時,須顧及以下因素:
‧僱員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須顧及工資的一般水平、生活費用、社會保障權益,及其他社會群體的相對生活標準);及
‧經濟因素,包括經濟發展的需要、生產力水平,及達至和維持高就業水平的可取性。
7. 檢討最低工資水平的周期
職工盟建議在法例中訂明,最低工資委員會須每年檢討最低工資水平,以反映物價和經濟環境的變化。
8. 確定最低工資率的立法程序
職工盟認為最低工資水平應由立法會以附屬法例形式確定,立法機關有權通過、否決或修訂最低工資水平和生效日期。
有別於立法會處理附屬法例的慣常程序,《草案》第15(4)條規定,立法會不可修訂釐定最低工資率和生效日期的附屬法例。政府解釋,多個國家的立法機關亦無權修訂最低工資率,部分國家甚至不用立法機關通過,《草案》的規定只是跟隨其他國家的做法。這說法是混淆視聽、刻意誤導。各國有不同的憲政安排和立法程序,確定最低工資的法律程序自然有別;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各地確定最低工資的程序,都是按照當地的慣常程序處理,並沒有因為最低工資而另作安排。
立法會是否有權修訂有關最低工資水平的附屬法例,涉及香港行政、立法機關權力制衡的重大憲政原則;職工盟要求政府刪除《草案》第15(4)條,按處理附屬法例的慣常程序,讓立法會有權通過、否決或修訂最低工資水平和生效日期。
9. 保留《行業委員會條例》
職工盟建議保留《行業委員會條例》,並因應《最低工資條例》的訂立而對前者作相應修訂。根據《行業委員會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為某些行業或職業,釐定正常工作時數和訂定超時工資率。廢除《行業委員會條例》,等同廢除政府規管工作時數的法定權力,是一項重大政策改變,但政府卻企圖暗渡陳倉,沒有事先諮詢公眾,亦沒有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或勞工顧問委員會討論。本會認為,在政府訂立規管工時法例前,應繼續保留《行業委員會條例》。
10. 為殘疾僱員制度的特別安排
職工盟反對將僱主因生產能力評估結果而解僱殘疾僱員的行為,列為《殘疾歧視條例》的例外情況,並建議政府考慮容許殘疾僱員在工作一段時間後,有權再次要求進行生產能力評估。
11. 留宿家庭傭工
《草案》其中一個最大爭議,是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留宿家庭傭工。現時,香港的主要勞工法例,包括《僱傭條例》和《僱員補償條例》,都是不分種族、性別、行業或職業,適用於所有僱員(包括留宿家庭傭工);政府建議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留宿家庭傭工,是一個極壞的先例。留宿家庭傭工當中,絕大部分是外籍和女性;除非政府有合理理由解釋留宿家庭傭工的較差待遇,否則法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留宿家庭傭工的條文,極可能涉及種族和性別歧視。
職工盟認為法定最低工資應適用於留宿家庭傭工,並建議以月薪計算留宿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
12. 政府外判服務和工資保障運動
政府現時規定,外判服務承辦商給予低技術工人的工資,不得低於市場平均水平。職工盟建議政府,在法定最低工資生效後,繼續保留有關措施(但工資水平標準或需修改)。另外,政府亦應遊說參與工資保障運動的私營機構,繼續給予員工或外判工人較好的待遇。